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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3779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在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均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抵免限额时,能否不分国家汇总计算?以前年度分国别计算未抵免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3.接受住宿服务,取得由财政部和总后勤部印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目前,企业依法取得的符合《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范围的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4.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公允价值为120万,企业应当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

      答:企业将自己的存货用于业务招待或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二是按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5.汇算清缴预付卡的费用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

      6.事业单位或者社团组织等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主要股东信息部分如何填写?

      答:对于没有股东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纳税人,“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填报上级单位或投入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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